關于“保安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
問題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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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10 11:19:00 已瀏覽:2452次
關于“保安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
問題的探討
前言:保安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它起到了維護社會治安的作用,但是同時,它又不是執法機關。近幾年來,保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事件屢次發生,本文就這種現象展開討論。
對“依法執行公務”的界定
要確定保安的行為是否屬于“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是否構成違法或犯罪,其中關鍵的因素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在“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依法履行職責”,這樣也能幫助保安了解判斷行政部門所作出的某個具體行為究竟性質如何。因此,對行政部門的行為是否屬于“依法執行公務”加以認定顯得尤為重要。
“依法執行公務”,是指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所進行的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行為阻礙和拒絕。因此,該行為必須是依照法律規定執行職務的行為。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依照《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依法行政、依法處罰。如果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或者徇私枉法、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如保安阻礙履行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加強的義務,不屬于法律規定的阻礙執行植物的行為,不受《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具體來說,要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為屬于“依法執行公務”,必須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認定。
對被阻礙對象“國家工作人員” 的認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對被阻礙對象“國家工作人員”這個執法主體尚無明確的解釋說明,但是可以參照《刑法》的解釋?!缎谭ā方忉尅眹夜ぷ魅藛T“為: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實際工作中尤其要注意,聯防協勤等輔助人員不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輔助人員的行為不屬于委托執法行為,而是執法輔助行為,其獨立行為不夠構成執行公務。但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帶領下參與執法活動,其行為可以認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植物活動的組成部分,阻礙他們的行為可以構成阻礙執行公務。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行政
為合法性的認定
“依法執行公務”中的法是廣義上的法,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機關發布的帶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但不包括國家機關只針對其內部工作人員制定的規章制度。另外,國家執法機關只能行使法律所規定的權利,超越權利執法被阻礙不構成阻礙執行職務。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是否合法的認定必須要進行客觀評判。具體可以從三個方面入手:
一、判斷公務執行者是否有權執行該項公務
實施體是法定的,行政機關是否擁有行政處罰權,擁有多大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權,由具體法律、法規規定?!缎姓幜P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法無明文規定。不具有處罰主體資格,不得實施行政處罰?!霸綑酂o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在其職權范圍內執行公務,其行為才能認定為合法;超越職權范圍實施的行政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如果行為人阻礙的是超越職權范圍實施的行政行為,就不構成“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二、判斷執行公務活動的形式是否合法
行政程序是法定的,行政程序必須要按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進行,違反行政程序的行為與違反實體法的行政行為一樣,都是不合法的,雖然在現實生活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評判,往往側重于內容而不注重形式,只要執行職務的行為是屬于公務員抽象權限之內,并且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需的一般形式,及時執行職務時違反了法令,只要這種違法不影響職務行為的有效性,實物中往往認為不影響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成立,因此就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
三、判斷公務內容是否合法
判斷公務內容是否合法,可以從幾個方面入手:一是判斷該項公務是否出于正當目的,是為了國家和社會需要,還是個別機關或個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二是判斷該項公務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果在執行中必須要對有關單位或個人的利益造成損害,那么這種損害是否具有法律、法規依據。三是判斷該公務行為是否已考慮到公平、合理的原則,是否帶有以命令的形式,逼迫行政相對人從事不可能或者不需要完成的行為。
保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界定
一、保安“阻礙已發起執行公務”的行為構成
保安阻礙執行公務的行為,是指針對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保安采用暴力、威脅人為制造障礙和困難,或者采取吵鬧、謾罵、無理取鬧等方法,阻礙、擾亂正在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公務員正常履行職責的行為。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將保安的下列行為認定為阻礙執行職務:
一、對依法執行公務人員污辱謾罵、造謠中傷的。
二、在現場設置障礙,影響依法執行公務的。
三、袒護并協助被處罰當事人逃避處罰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欺騙,影響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強詞奪理,無理糾纏,影響依法執行公務的。
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取證的。
七、撕毀依法執行公務人員證件、文件和票據。
八、搶奪依法執行公務人員佩帶的警械、器具的。
九、在現場帶頭起哄鬧事或煽動群眾鬧事不聽制止,使依法執行公務不能正常進行的。
十、推、打和圍攻國家工作人員,使依法執行公務不能正常進行的。
十一、沖擊、攪鬧行政執法機關,干擾依法執行公務的。
十二、毆打依法執行公務人員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保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特征
第一,該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保安阻礙、擾亂了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活動。如某林業廠的保安阻礙木材檢查站工作人員查驗運輸木材,某超市保安阻礙工商行政執法人員對超市進行登記檢查,某企業保安阻礙警察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員進行詢問調查等。
第二,行為人主管上必須出于故意,即保安明知是行政執法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如果行為人是出于過失,則不構成此案,因此,也要求國家行政執法人員在依法執行職務時,要出示執法證件,亮明執法身份,依照法定程序執法。
第三,其行為結果是使被妨礙的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公務員無法正常履行職責;
第四,其行為結果是使被妨礙的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公務員無法正常履行職責;
三、保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行為違法尺度的認定
在現實中,簡單的消極的拒絕執行職務行為也許不構成違法,但不代表“拒絕”都不構成違法,采取積極的拒絕方法阻礙執行職務的照樣構成違法。例如,行政執法人員在檢查過程中大門一直是鎖的,保安員找種種借口不打開門,拒絕檢查,保安員不構成阻礙執行公務,但是保安員看到執法人員來檢查后主動將門鎖上,拒絕檢查,則構成阻礙執行公務。另外《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鋪、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以上四種行為均屬阻礙執行公務行為,而且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應從重處罰。
四、保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牽連行為
在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保安有時會實施毆打執法人員、故意損毀財務等行為。其行為又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其他規定(若其行為觸及《刑法》的,則另當別論,本文在后論述),即屬于其他違法行為,因而構成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又稱為違法行為的法條競合,則應按照“重責吸收輕責”的標準,裁量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如果毆打他人,故意損壞財務行為較重,則以妨礙執行公務來處理,毆打他人,故意損壞財務作為阻礙執行公務情節來考慮。
- 保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原因分析 -
一、保安自身法律意識淡薄有些單位在招聘保安時,沒有嚴格依法招聘,招聘的保安并無保安職業資格證甚至可能有違法犯罪記錄等。一些保安人員自身素質不高,文化層次低下,法律意識淡薄,是造成保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所不容忽視的又一重要原因。一些專家認為,當前,一些保安人員的基本素質遠遠沒有達到現代社會所要求的能力。許多保安人員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觸犯到什么法律法規,將受到怎樣的法律懲處,特別是有的企業在錄用保安人員上處于無序狀態,為了節省資金,招收沒有經過專業部門培訓的社會閑散人員,用這樣的人員守護企業,勢必會出現問題。
二、保安單位的指使、縱容
保安的違法行為,除了保安本身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保安所在的單位也會出現指使或者縱容保安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單位領導、負責人違法動用保安,甚至采用各種手段和方法威脅、強迫保安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而保安為了保住工作,一般不會拒絕接受單位的違法指令。在絕大多數保安違法事件中,保安都是受所在單位負責人所指使或者縱容,都是為了維護單位的利益,是在人多膽大、“天塌下來老板扛”的意識下發生的。所以,保安所在單位的指使或縱容也成為保安違法的關鍵因素。
三、行政部門違法行政引發對抗情緒
行政部門有時會違法行政,涉險存在程序瑕疵,歪曲事實,適用法律依據不準確等情況,構成對企業的侵權,將會引發企業產生強烈的對抗情緒,就可能出現企業利用保安 阻礙執法的行為,甚至采用暴力手段阻礙行政部門執行職務。
- 保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要承擔的法律后果 -
一、違法的保安公司將受到應有的懲罰
國務院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保安行業要嚴格審批準入,公安機關只負責保安人員及公司的審批,理順了管理機制。同時,《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對保安公司的日常管理及處罰措施,都有明確規定。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蹤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币虼?,對保安從業單位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應該給予相應的處罰。
保安從業單位如有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響資料、報警記錄的,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對保安員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等情況,將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保安員將依法受到懲處
(一)行政責任
保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情節輕微的將承擔行政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阻礙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一般情節輕微,尚未擾亂社會秩序、妨礙公共安全的,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對當事人給予教育并給予制止。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2、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3、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4、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二)刑事責任
保安在“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過程中使用暴力、傷害、毆打、抓人等行為,涉險犯罪。保安采用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情節嚴重,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妨害公務罪。妨礙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妨礙公務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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